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八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