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