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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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到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员。
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
第三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
第四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
第五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暂住人口的劳务及经营活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维...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六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六条 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
第七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七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体工...
第八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申领暂住证者,应当在当日内办理。
第九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九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
第十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十条 暂住证应根据暂住人的申请,确定暂住时间,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十日内...
第十一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十一条 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应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暂住证丢失,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手续。暂住人口在暂住地...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宣传暂住人口管理政策、法规...
第十三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就业证明时,应核查暂住证。
第十四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对已婚育龄妇女...
第十五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暂住人口颁发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摊位证)时,应核查暂住证。
第十六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暂住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颁发卫生许可证时,应核查暂住证。
第十七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对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有职业、住所、经济来源的暂住人口,应当保证学龄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运输、采矿等行业负责人,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并按下列规定...
第十九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人员;
(二)房屋出租后,租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业主或者暂住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第(一)至(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派出所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运输、采矿等行业和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之一,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视其情节...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对责...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件拖延不办、故意刁难、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