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十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十条 暂住证应根据暂住人的申请,确定暂住时间,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办理暂住登记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