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十一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十一条 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应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暂住证丢失,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手续。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其亲友、房主或用工单位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