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就业证明时,应核查暂住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