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对已婚育龄妇女应核查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没有查验证明的暂住人口,应在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的同时,要求其补办计划生育证明,并通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