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暂住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颁发卫生许可证时,应核查暂住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