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对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有职业、住所、经济来源的暂住人口,应当保证学龄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