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人员;
(二)房屋出租后,租住人员租用房屋用途变更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三)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不得包庇违法犯罪或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人员;
(二)房屋出租后,租住人员租用房屋用途变更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三)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不得包庇违法犯罪或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