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运输、采矿等行业和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单位或个体工商业主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