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之一,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