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六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六条 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整户暂住的,须申领暂住户口簿。
未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不申领暂住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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