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