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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