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到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员。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