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协调组织,协调解决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