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留守未成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保证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保证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