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九条 公安、工商、文化、工信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影视节目、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的监管。实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社会监督员制度,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素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