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讯问、审查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