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管理、教育工作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