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以聘请具备相关资格的社会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