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条 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食品、药品、玩具、用具等的安全监督检查。在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时采取优先接种疫苗等措施保护未成年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