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四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协调和推动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二)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和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未成年人保护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转交、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事项。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二)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和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未成年人保护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转交、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