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