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协助和参与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