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并采取出示身份证件等措施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