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以及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科技馆、文化馆等科普基地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标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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