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其复学、升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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