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为未成年学生提供餐饮、临时休息服务的午托场所应当依法经营,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教育、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