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中小学校门口五十米之内不得摆设流动摊点。城镇中小学校门口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乡村中小学校门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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