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不得随意中断未成年人上课;对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歧视、侮辱、打骂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预防暴力现象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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