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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