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可以聘请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担任法制辅导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