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五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已改正的,不列入品行记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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