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四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加强校园保卫、校内巡逻和安全检查。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或者巡逻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置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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