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档案损失,能够确定档案损失价值的,按照档案损失价值予以赔偿;不能够确定档案损失价值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专家、鉴定人员评估确定后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