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备案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目录的;
(五)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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