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三十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委托代管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