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须报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部门、专门、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其归属的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知识产权方面档案的利用、公布,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在档案馆寄存、代管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或者提供利用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涉及知识产权方面档案的利用、公布,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在档案馆寄存、代管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或者提供利用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