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对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应当逐件鉴定、审定。对难以确定开放、控制使用的档案,应当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