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其他单位所有的档案,须经该单位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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