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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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
第二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三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
第四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省辖市...
第六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设置国家档案馆,负责征集、接收、整理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门类的档案,并为社会利用...
第七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
第八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及时收集国家领导人到本地视察工作形成的档案材料和对国家、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档案材料,并注意...
第十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以及对反映、记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天文、地...
第十一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或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在其竣工验收或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
第十三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应当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转变所有制性质的,其档案处置按照国家有...
第十四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合资、合作经营后的档案应当另立全宗;终止合同后...
第十五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档案属企业所...
第十六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属于省级、省辖市级国家档...
第十七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本单位编印出版的报刊、文集,以及志书、年鉴、大事记、组织史、政策法规汇...
第十八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本系统专业档案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第二十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档案馆应当根据需要,逐步配备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参照前...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档案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的确定,以及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鼓励集体、个人自愿捐赠档案或将档案寄存、委...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档案不得出境。
属于国家允许出境的档案,单位或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邮寄出境的,应当提前三十...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到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对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应当逐件鉴定...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须报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省国家档案馆应当逐步建立并完善全省性的档案资料目录体系,为利用者提供检索服务。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机构...
第三十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委托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档案损失,能够确定档案损失价值的,按照档案损失价值予以赔偿;不能够确定档案损失价值的,由县级以上...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