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经协商同意,各级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上述企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进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