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合资、合作经营后的档案应当另立全宗;终止合同后,其档案的保存和使用,按照双方协议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