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本单位编印出版的报刊、文集,以及志书、年鉴、大事记、组织史、政策法规汇编等按期归档,并送同级国家档案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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