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档案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的确定,以及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