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出卖、转让、赠送档案,以及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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