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或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终止活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保管的档案,并办理档案管理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