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以及对反映、记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天文、地理等自然现象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接收和保管。举办上述各类活动,主办和参与组织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活动形成的档案。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主办单位应当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