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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